(一)依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接触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各项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向上级保密局上报。
(二)不满足《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款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是成立两年以上、专门从事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有成熟产品)、并有3个以上独立完成的网络集成范例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员工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与单位 正式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0人。
(四)对仅从事网络布线、咨询、保密产品研发和销售而不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
三、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培训受理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经过审批同意为集成资质单位的,在颁发《资质证书》之前应对其集中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二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国家保密标准、指南等。集成资质单位通过保密教育和培训后,保密局可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方案设计指南》(BMZ2---)发给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