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即为合法:
,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资周转。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是保护垫资者合法利益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垫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判断。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超出部分是不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