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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东莞厂房出租的常识

2021-01-09 11:04:51  1624 次浏览

一.明确东莞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法人地位。东莞厂房出租人理应是对厂房具有产权或是法律上认同的房屋合法代管人或权利人。有特别的一些厂房的产权属于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公司只享有运用的一个权限,为此公司在出租时需要征求上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假如是公司的话,东莞厂房出租人需要要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生产业务范围等。承租人假如是个人,东莞厂房出租人理应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并对其资金、信用等状况进行了解。

二.双方理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条款应包含:双方的名称、住所;厂房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厂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

三.租赁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租赁厂房从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理应符合原规划设计的运用性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没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租赁双方均不可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运用性质。承租方理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后,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

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租厂房的,假如原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的,那么根据约定处理。假如对转租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转租厂房理应取得东莞厂房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要不然东莞厂房出租人有权利解除租赁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订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生产、消防等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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