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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权力“空放”给改革打了折扣

            2024-04-22 07:31:45        163次浏览

    练长跑项目的,拿到了自行车;搞射击项目的,拿到了乒乓球桌……越来越多的基层政府部门,反映自己在承接行政审批权力下放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尴尬。

    “放权”与“简政”都是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权限的下放不但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优化了市场环境,对于政府其他领域改革都有强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多种原因,权力的“错放”“空放”“乱放”现象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放权不匹配”。下放权力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符,放权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在浙江省东部一个县级市,2012年浙江省级部门下放的406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与当地有关的事项仅158项、占总事项的38.4%,其中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仅三分之一,同基层要求出现一定的错位。在西部某市,当地干部反映,上面下放的权力多与地方发展无关痛痒,而县里需要土地审批权、采矿权、信贷审批权,然而这几项基本不会下放到地方。

    二是“放权有水分”。不少地方干部反映,无论是从国家一些部委层面还是部分省级层面,动辄上百项的权限下放中间,存在一定水分。一位干部说,一些下放权力,行业分得很细,有的甚至细到多少投资标准的项目审批权才能下放,造成有拆分权力“凑下放数量”之嫌。还有的企业说,有关采矿证审批发放的权限虽然下放到省里,但是还要到国土部摇号。更让基层担心的是,权限下放能否稳定,过去就曾出现过上级部门在权限下放一段时间后,以审核或备案为由,变相收回下放的权限。

    三是“放权不完整”。义乌市就遇到后置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后,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跟进下放的情况,导致办事群众省里、义乌两头跑现象。如浙江省住建厅下放的交通、输变电类工程资质审核,在市住建局受理后需递交省交通厅、省供电局等部门审核,而省交通厅、省供电局该项权限未下放;省商务厅下放对外建设项目审批后,省住建厅相应权限却没有下放。还有的地方,上级只下放受理权或初审权,终审权没下放到位;有些把决定权下放了,但留下发证环节,出现一半环节在上级办、一半环节在县里办的现象,群众反而更不方便。

    还有的部门在下放权力时,只放复杂的、要负重大责任的权限,而把操作简单的、权力含金量高的、体现权力特征明显的、没有特别大责任要负的权力留在手中。

    出现这些怪相的表面原因是权力下放工作随意性大、标准缺失,根本原因在于部门利益的影响。

    权力下放,要实事求是。在有的地方,权力下放并非是基层“点菜式”的,而是“配给制”的。有地方反映,自己拿到的数百项省级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多是省里各厅局报的,而非基层提出的。还有的干部反映,许多权限无法下放是因为与部门法律法规有冲突,而这些法律法规背后牵扯着深层部门利益,而所谓的一些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变成了“部门法”。

    权力下放必须实放、真放、完整地放,改革触碰的就是固有利益集团,不是改进,也不是改良,经历多轮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绝不能走回头路,也绝不能讨价还价、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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